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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js1005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09-07-03   点击数: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站实际,现将本站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
  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和节日补贴之和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其中节日补贴按每月417元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和比例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工资中的离退休金为计算基数,离退休金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小编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八)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使用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要将本单位党员所交党费就近交学校计财处会计服务中心党费账户。
  (二)党委组织部每年按全游戏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5%上缴省委高校工委,按各单位上年度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5%(离退休党员按实交党费的50%)下拨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三)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四)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五)各级党组织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六)报销办法: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持原始单据及使用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批准手续后,到计财处报销。
  (七)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或下年初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党支部和党员公布本单位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八)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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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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